中南在线8月12日消息(大通社记者 徐玉洁 报道)死刑的发展以及存废问题,一直处于风口浪尖的位置。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对于死刑的废除也有很大的争议。从当今中国现行法律来看,中国依旧实施死刑。但同时,世界上仍有不少国家废除死刑。作者同样具有自己的看法。
作者罗翔,对于杭州保姆纵火案的莫某被核准执行死刑作出了看法。作者认为,对于罪大恶极的杀人重案,如若罪犯不予以极刑的刑罚,怎么能够抚慰仍存于世人的泪水。对谋杀处以死刑,既是对生命的尊重,亦是对死刑的尊重。
虽然目前已有75%的国家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废除死刑,而中国依旧执行死刑。不少国家批判中国保留死刑,指责我们一直不肯批准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》,与人权相悖。依我所见,各国对于死刑的存废应当与各国国情相符合。而一部国际公约,并不能代表一个国家对于人权的看法。
值得我们注意的是,我国虽适用死刑,但同时作为机密的每年执行死刑的具体数目,却从未公开发布或得到官方核实。这一点也是对罪犯的隐私权的保护,最大程度的保障了基本人权。
因此,我国适用死刑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吻合的。对于各大法学家争论中国死刑废存的问题,在可预见的未来,死刑的废除是难以实现的,因此如何在适用死刑过程中,最大限度保障人权,是至关重要的。
我认为,在当今中国法治社会,应当将重点放在如何规范适用死刑。对于死刑的限制尤为重要。对于死刑的限制,也是对死刑的实施加以严格的条条框框,也是对于罪犯及受害者的尊重,是更有利于保障社会行为规范,同时也是符合保障人权的世界潮流。
为了谨防“聂树斌案”等冤假错案的重现,我国对于死刑执行严格限制。这些严格规范也正是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相吻合,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相契合。更是对发展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,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有重要意义。同时推动我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,有利于如期基本建成法治国家、法治政府、法治社会。
我与作者观点相一致,我认为,严格限制适用死刑是对生命的尊重也是对法律的尊重。如作者书中所言,刑杀之权如果不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,当事人如果无法通过正当程序获得正义的审理,那么个案的正义伸张,亦会埋下下一个极大的隐患。
法律无法彻底消灭罪行,但她可以最大程度的去避免罪行的产生,避免邪恶的泛滥。罪犯虽可以给予重新改过的机会,但也必须经过最严厉的惩罚。法律是最低底线,更应当严格,不容触犯。
无论是死刑的严格限制,还是对于安乐死的判定,无不体现着中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。时代的发展,得以让我们享受着时代的红利,感受自由安全的社会。同时作为既得利益的我们,也应当不断完善法律,构建更加完备的法律体系,造福于全社会。(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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