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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教观察

5种“校闹”行为已被认定为违法!

校对: 责编: 终审: 时间:2019-03-29 阅读:

近几年,校闹行为猖獗,与之前的医闹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,老师之于学生,俨然成了无限责任公司,一旦出现校闹,首当其冲的必然是老师。所以,出台规定明确责任成为一众老师的期许。

《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(修订案)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,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幼儿园、中小学校、中等职业学校、高等学校等各类学校的预防职责,为保护学生人身安全撑起“保护伞”。

条例修订案明确,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,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以下5种方式表达意见和要求都将视为违法:

1、侮辱、威胁、恐吓、故意伤害教职工、学生或者非法限制教职工、学生人身自由;

2、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尸;

3、围堵学校或者进入学校扰乱教育教学活动;

4、侵占、毁损学校房屋、设施设备;

5、蓄意进行不实宣传报道或者制造、散布谣言。

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引发社会治安问题,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,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,开展教育疏导,劝阻过激行为,防止事态扩大;将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参与人员带离现场调查,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。

明确4种情况学校可以免责

1、因学校以外的第三方侵害造成的;

2、学生自杀、自伤、走失的;

3、因学生特异体质、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,学生、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告知学校且学校无法预见的;

4、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意外发生的。

建立和完善校园欺凌预防和处理制度

针对频频发生的校园欺凌现象,条例修订案明确:

1、中小学校、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校园欺凌预防和处理制度;

2、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;

3、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;

4、及时调查处置校园欺凌事件;

5、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校园欺凌行为,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。

8岁以下幼儿应建立上下学接送交接制度

条例修订案还规定,中小学校、幼儿园上下学时段,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人员在校门口值守,组织教职工或者成年志愿者维护秩序;对八周岁以下的学生、幼儿,应当建立上下学接送交接制度。

写在最后:

这5种校闹行为目前在湖南省认定为违法,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想必是一众老师的呼声。

对此,有老师认为:“以人为本”不能没有界限,必须在法律道德许可的范围内实行。

也有老师表达了迫切的希望,希望这5种“校闹”行为能成为全国性认定,希望学校能成为一块“净土”,让教师能自信地、安宁地教好学生。教育强,国则强。给教师最起码的人格和尊严,别让教师在“高危”、胆寒中作业,别让教师来当惊弓之鸟。